
重庆松藻煤电有限责任公司文件 |
松煤电发〔2005〕275号 |
松藻煤电公司关于印发《电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各子(分)公司,中心: 现将《松藻煤电公司电信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松藻煤电公司电信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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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电信管理,适应转换机制的需要,保障电信网络和信息的安全,促进电信业的健康发展,以便更好地为矿区生产经营和广大员工家属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传递、发射或者接收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活动。 第三条 各电信部门应当为电信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和价格合理的电信服务。 第二章 电信服务 第四条 公司各单位的公费电信业务原则上应在公司电信网内安装,特殊情况需安装公司外电信业务的必须报经分管电信的公司领导批准。 第五条 公司各单位需安装公费电信业务的,由本部门向电信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由电信部门按规定办理。 第六条 公司电信网内原则上不对公司外单位提供电信业务,在预留保证生产经营和人事调整所需电信业务的前提下,允许将富余电信业务向广大职工家属放装私费电信业务,私费用户向电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电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交足应交费用后开始安装。 第七条 电信用户申请装机、移机、并机的,电信部门应在同意后15日内完成,因电信部门的原因逾期未完成的,应当每日按照收取的费用1%的比例,向电信用户支付违约金。电信用户不得私自转让电话和移机、并机,否则,责令改正至终止服务并依法追缴费用。 第八条 电信用户因更改工作内容或易岗等需要改变业务内容的,由所在单位向电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私费用户直接向电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电信工作人员才能改变其权限;用户离岗时,由本用户原所属人事部门通知电信部门,删除或停用其帐号。 第九条 电信用户申告障碍的,电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告之时起,调度电信业务12小时、公费电信业务24小时、私费电信业务48小时内修复或者调通,不能按期修复或者调通的,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并免收障碍期间的电信租费。但属于用户的原因造成障碍的除外。 第十条 电信部门一经发现突然出现电信用户的异常巨额费用时,应当尽可能迅速告知电信用户,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一条 电信用户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足额地向电信部门交纳电信费用;电信用户逾期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部门有权要求其补交电信费用,并可以按照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对超过收费约定期限30日仍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用户,电信部门可以暂停向其提供电信服务。电信用户在电信部门暂停60日内仍未补交电信费用和违约金的电信部门可以终止提供服务,并可以依法追缴欠费和违约金,电信部门应当在迟延交纳电信费用的用户补足电信费用、违约金后的48小时内恢复暂停的电信业务。 第十二条 电信用户对交纳电信费用有异议时,应当交清电信费用后由电信部门向电信用户免费提供收费清单,电信部门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协助用户查找原因。电信用户对查出原因和结果不满意的,可向电信部门的上级申诉或向公安保卫部门提请查处,30日内向电信用户作出答复。 第十三条 电信部门因工程施工、网络建设等原因,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正常电信服务的,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告知用户和向上级报告,并协助处理好调度应急通信。 第十四条 电信部门工作人员必须严守职业道德,电信部门在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限定电信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和选择其它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开办的电信服务。 (二)限定电信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电信终端设备或者拒绝电信用户使用自备的已经取得入网许可的电信终端设备。 (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改变或者变相改变资费标准,擅自增加或者变相增加收费项目,对其经营的不同业务进行不合理的交叉补贴。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终止对电信用户的电信服务。 (五)对电信用户不履行公开作出的承诺或者作容易引起误解的虚假宣传。 (六)以不正当手段刁难电信用户或者对投诉的电信用户打击报复。 (七)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提供电信业务或者服务,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三章 电信建设 第十五条 基础电信建设项目应纳入矿区建设总体规划,在矿区建设中应当配套设置电信设施。建筑物内的电信管线和配线设施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电信管道,应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并随建设项目同时施工与验收,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公司电信业务主管部门应参与涉及电信设施建设的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或者迁移电信线路及其它电信设施,遇有特殊情况必须改动或者迁移的,应当征得该电信设施产权人同意,由提出改动或者迁移要求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改动或者迁移所需费用,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 从事施工、生产、种植树木等活动,不得危及电信线路或者其他电信设施的安全和妨碍线路畅通。可能危及电信安全的,应当事先通知电信部门,并由从事施工、生产、种植树木等活动的单位或个人负责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否则,损害电信线路和其他电信设施或妨碍线路畅通的,应由从事施工、生产、种植树木等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恢复原状或予以修复,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八条 从事电信线路建设,应与已建的线路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难以避开或者必须穿越的必须与已建的线路单位签订安全协议。 第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阻止或妨碍电信部门依法从事电信设施建设和向电信用户提供电信服务。但国家规定禁止或限制进入的区域除外。 第二十条 执行特殊通信、应急通信和抢险、抢修任务的电信车辆,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在保障交通安全畅通的前提下可以不受各种禁止机动车辆通行标志的限制。 第四章 电信安全 第二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制作、复制、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有下列危害电信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行为: (一)对电信网的功能或者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非法删除或者修改; (二)利用电信网从事窃取或者破坏他人信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三)故意制作、复制、传播计算机病毒或者以其他方式攻击他人电信网络等电信设施; (四)危害电信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有下列扰乱电信市场秩序的行为: (一)盗接他人电信线路,复制、转借、转让他人电信码号,使用明知是盗接、复制、转借、转让的电信设施或码号; (二)伪造、变造电话卡及其他各种电信服务有价凭证; (三)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等有效证件办理电信业务。 第二十四条 电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电信安全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安全保障制度,实行安全保障责任制。 第二十五条 使用电信网络传输信息的内容及其后果由电信用户负责,电信用户使用电信网络传输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信息的,必须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采取保密措施。 第二十六条 电信用户依法使用电信的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外,电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电信用户使用电信网络所传输信息的内容。 第五章 电信资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公费电信业务资费管理按《松藻煤电公司电话管理办法》、《松藻煤电公司计算机管理办法》、《松藻煤电公司有线电视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照职权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非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擅自向他人提供电信用户使用电信网络所传输信息的内容和违反第十四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向电信用户赔礼道歉,赔偿用户损失;拒不改正,拒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处以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当事人离开电信部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信息中心结合本办法制定具体可行的《松藻煤电公司电话管理办法》、《松藻煤电公司计算机管理办法》、《松藻煤电公司有线电视管理办法》及有关制度和维护规程。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松藻煤电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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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词:电信 管理 办法 通知 |
| 松藻煤电公司办公室 2005年8月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