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松藻煤电有限责任公司文件 |
松煤电发〔2005〕284号 |
松藻煤电公司关于印发《有线电视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各子(分)公司
机关各部室 中心: 为保护松藻煤电公司有线电视系统网络设施的安全,提高有线电视节目传播质量,维护有线电视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和国家广电总局发布的《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特制定《松藻煤电公司有线电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
松藻煤电公司有线电视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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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松藻煤电公司矿区内的有线电视站、卫星电视地面接收站、共用天线系统及有线电视传输网络。 第二条 有线电视是广播电视事业和信息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应纳入广播电视事业和信息事业的总体规划和系统管理及工程计划,不允许将其作为生活后勤对待。 第三条 松藻煤电公司信息中心是本公司区域内有线电视及设施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公司有线电视管理工作和有线电视网络的规划发展和建设。 公司各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管理。 第二章 公司及二级单位自办节目频道的设置 第四条 公司自办节目频道设置为标准频率的5频道。白天转卫星接收节目,晚上19:35分(中央一台天气预报后)开始播放公司自办新闻节目和录像。 第五条 各二级单位自办新闻节目频道原则上设置在标准频率的24频道上。各二级单位自办新闻节目的播出时间应在公司自办新闻节目完后播出。 第三章 有线电视节目管理 第六条 公司各单位有线电视播出的节目必须健康有益,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禁止播放反动淫秽以及妨碍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的电视节目和录像制品。 第七条 有线电视播出节目必须安排专用频道,完整地传送中央电视台、重庆电视台和公司自办新闻节目。 第八条 禁止各单位自办新闻节目频道播放下列节目: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电视节目;损害企业形象的电视节目。 (二)未取得播放权的电视节目和影片; (三)未持有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发的《电视许可证》的单位制作的国产电视剧; (四)未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播放的海外影视剧; (五)未取得《有线电视节目准播证》的录像制品; (六)转播未经批准同意的港、澳、台地区的电视节目。 第九条 公司各二级单位自办新闻节目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节目审片制度,播放管理制度,不得将所供录像制品自行翻录、出租、转让或转借,从中牟利。 第四章 有线电视设施维护和管理 第十条 公司内电视用户接收使用有线电视信号,应实行先申请后安装使用的方法,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私自乱接电缆,非法窃取有线电视信号。个人不得擅自安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 第十一条 有线电视设施是指有线电视系统使用的光缆、光收发机、同轴电缆、放大器、分支分配器、供电器、接收天线、卫星地面接收站、钢绞线、塔杆、接地防雷设备,以及涉及有线电视的供电、通讯、交通设备和附属设施。 第十二条 公司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系统规模,确定维护人员负责有线电视网络设施技术维护和运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有线电视维护人员要定期对其设备进行检测维修,对主要技术指标进行测试调整,使其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有线电视维护人员应定期对用户收视效果进行调查,听取用户意见,改进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有线电视维护人员应对用户反映的有线电视系统一般性故障在24小时内排除,难度大的故障排除不得超过72小时。 第十五条 有线电视实行用户档案管理制度。新安装用户应交纳初装费,拆迁移机的应交纳拆迁费。 (一)需新安装有线电视的用户,须向有线电视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交齐有关费用后,由有线电视管理部门负责安装,其他任何非电视管理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非法安装。否则,有线电视管理部门有权截断其信号,并责令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二)用户如需暂时停止使用有线电视信号或迁移有线电视终端接线盒,应及时向管辖部门申请报停或拆迁。严禁乱搭乱接、擅自改动线路布置。否则,强行予以拆除没收,责令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并处以50—200元的罚款。 (三)任何非有线电视管理单位和个人因工程建设需要改动或拆除有线电视设施时,必须提前10天向有线电视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有关手续,由有线电视管理部门组织处理,所需费用由建设方承担。否则,将对建设方处以100—500元的罚款,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四)有线电视用户应按年(或按月)缴纳收视费,逾期30天不缴纳收视费的,各单位有线电视管理部门有权停止向其传送电视节目信号。 (五)所有用户均应办理松藻煤电公司有线电视“用户证”,作为合法用户的依据,并记录缴费、维修、搬迁情况。用户证要妥善保管,以备检查,如发生丢失,应及时向有线电视管理部门申请补办。 (六)有线电视收费名称及其收费标准: 1.初装费:550元—600元/户; (七)对于距离较远、线路超长、安装材料增加的用户,在用户自愿的前提 ,通过双方协商可以加收超长距离的材料费。 (八)公司信息中心提取私费电视用户收视费的5%,其中3%用于奖励电视管理维护工作人员开拓和抢占外部市场的奖金;2%年底返还各单位电视管理维护部门。 第十六条 公司有线电视设施属公司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对损害、破坏、盗窃或危害有线电视设施的行为,公民都有权利制止,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七条 有线电视设施不得随意搬迁移动,确需移动、调整、拆迁和拆除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向所在单位有线电视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并承担所有费用。 第十八条 禁止下列危及有线电视设施安全、损害其工作效能的行为: (一)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有线电视设计、施工、安装的,私自设立卫星地面接收站、电缆、光缆、挂钩、接地防雷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的; (二)擅自拆除、切断、损坏、移动网络传输线路和有关供电设施的; (三)擅自移动放大器、供电器的; (四)窃取有线电视信号的; (五)擅自移动、调整、安装分支器、分配器和用户终端盒的; (六)擅自发展有线电视用户的; (七)对传输网络线路及其附属设施播放干扰信号的,或利用有线电视传输网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 (八)有意损坏、破坏有线电视播出的。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九条 公司各二级单位应经常对有线电视设施管理维护和有线电视播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公司信息中心责令其停止非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给予罚款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一)有第十八条(一)、(二)、(三)款所列行为的,处罚标准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二)有第十八条(四)、(五)、(六)款所列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有第十八条(七)、(八)款所列行为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七、九条规定的,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建议公司主管部门对其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其播映设备。 第二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卫星地面接收站的,由公司保卫部和信息中心依法取缔,没收有关设备,并处以投资总额两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对盗窃、有意破坏有线电视设施或阻挠、刁难、围攻、殴打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违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松藻煤电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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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词:有线电视 管理 办法 通知 |
| 抄送:公司领导,文长永。 |
| 松藻煤电公司办公室 2005年8月15日印发 |